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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1.男子抢救超48小时后死亡可否认工伤
【案情介绍】
河南郑州36岁男子龚明(化名)工作期间在单位办公室突然发病倒地,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因人社部门拒绝认定工伤,家属告上法庭。
据郑州市中心医院院前急诊病历记录,2021年9月16日16时许,龚明工作时无明显诱因突然倒地,后意识不清、肢体抽搐、口吐白沫、呼之不应,持续数分钟后抽搐停止,同事急呼120.病历显示,经急诊现场抢救,龚某约三分钟后心肺复苏成功。入院后,通过神经外科医师会诊,告知家属患者脑水肿明显,脑疝形成,可能开颅后无法进行血肿清除,只能行减压手术。
龚明家属称,在医院救治期间,龚明全程处于深昏迷状态,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多名医生表示,龚明的病症没有救治意义。但家属难以接受这个事实,不愿放弃,希望能出现奇迹。
龚明抢救期间,其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郑州市中原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依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龚明不符合这一条件。
2021年12月,龚明妻子将中原区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争议焦点】
龚明在单位办公室突然发病倒地,后经治疗无效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裁决结果】
2021年12月29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未当庭宣判。
【分析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为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虽然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即自然人死亡时间是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但是本案中龚明从医院初次诊断至其临床死亡,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若脱离呼吸机,几分钟就会死亡。
此外,龚明瞳孔放大、无自主呼吸等症状,符合“脑死亡”。脑死亡不同于一般的外伤,具有不可逆性。参与救治医生都表明龚明的病情没有抢救价值。龚明是一名青壮年,家属不可能不抱着奇迹发生的态度去搏一搏。
法律不应违背人道主义,不应让家属在抱着奇迹发生要求抢救和认定工伤间进行抉择。如果龚明在抢救的48小时内是否有救活的可能,可以根据其症状,结合以往类似病例,寻找医学界的统计数据。如果从抢救起48小时内,确实已经没有存活可能,也可以判定为工伤。
2021年5月,最高检曾发布典型案例称,一男子开会返回途中突发疾病,后送医抢救靠呼吸机维持生命,10天后家属放弃治疗,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该男子死亡。人社部门一开始未认定工伤,家属起诉未获支持,后经检方抗诉,最终得以认定。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为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