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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劳动争议案例
2.离职后才发的年终奖,算不算违法解除赔偿金基数?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1日,蒋某入职上海一家企业,任职注册主管岗位,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到2026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蒋某月工资17690元,同时明确公司会结合年度经营效益与员工个人工作表现,发放对应年终奖。

入职近十个月,蒋某按岗履职,双方合作原本顺利,谁料2024年6月24日,公司突然向蒋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告知其劳动合同将于2024年6月28日正式解除。突如其来的解除决定让蒋某无法接受,随即启动维权程序,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赔偿金,同时索要2024年度对应期间的年终奖。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认可自身违法解除的事实,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阶段也明确裁决,公司需向蒋某支付2024年度年终奖16500元,对此结果,双方均无异议,无任何争议。

但双方的分歧,集中在了违法解除赔偿金(2N)的计算基数上。蒋某认为,仲裁裁决的16500元年终奖,属于自己的合法劳动报酬,应当计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再核算最终的赔偿金数额;而公司则坚持,该笔年终奖是在蒋某离职后才明确发放的,离职前并未实际到账,不应纳入计算基数。

争议未平,案件进入一审程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明确知晓2024年度年终奖的常规发放时间为2024年底至2025年初,该笔款项在2024年6月其离职前,既未实际发放,也未实际发生,蒋某主张将其计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公司按原工资标准支付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380元。

拿到一审判决的蒋某不服,当即提起上诉。他在上诉理由中明确,年终奖虽约定常规发放时间,且实际在离职后确认发放,但该笔奖金是自己任职期间的劳动所得,属于法定劳动报酬;且因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提前终止,该笔年终奖本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一并结算发放,理应计入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16500元年终奖,属于蒋某的合法货币性劳动报酬,即便发放时间在离职之后,但其对应的是蒋某在职期间的劳动付出,符合上述法规中应计入月工资的范畴,蒋某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离职后发放的年终奖,是否应计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判决结果】

2025年9月29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关于赔偿金数额的判决,改判公司支付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680元。

案号:(2025)沪01民终12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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