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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于1994年8月6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于2024年3月22日签订离职《协议书》,约定:双方协商一致于2024年3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次性支付冀某包括经济补偿金、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在内的全部款项共计276,375.00元。
公司已按约定支付了上述款项。
冀某在协议中确认,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所有费用均已结清,不再以公司为相对方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
2024年10月18日,冀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2023年及2024年部分年度年终奖共计157,500元。
双方达成调解。仲裁委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调解书,约定:公司支付年终奖共计约142,823.64元。
调解书还约定冀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调解后与某公司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本案所涉及的全部事项。
公司已按照调解书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
后冀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178,529.7元。仲裁委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冀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178,529.7元。理由如下:
离职《协议书》显失公平。公司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未包含年终奖,经济补偿金仅为应得的60%,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后,冀某提起上诉。
在双方已先后签署《协议书》和《调解书》两份协议,且均明确约定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就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再次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号:(2025)京03民终17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