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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日,姚某入职乌鲁木齐某运输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工资4000元。姚某踏实履职近2年,公司始终未主动提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这让他对自身权益保障渐生担忧。2024年11月30日,姚某因个人发展规划离职,离职后偶然了解到“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规定,遂于2024年12月16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2月2日至2024年1月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4000元/月×11个月)。
2025年2月20日,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全额支持姚某的诉求,裁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44000元。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核心抗辩理由为姚某的部分诉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不应全额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2023年1月2日入职,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期间支付二倍工资,且仲裁时效应按整体债权计算,姚某2024年12月16日申请仲裁未超过时效,故判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44000元。
公司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焦点聚焦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这一核心问题。法院明确,二倍工资中增加一倍的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并非劳动报酬,仲裁时效应适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且需按月分别计算,而非整体计算。
具体来说,姚某2023年1月2日入职,公司应从2023年2月3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至2024年1月3日满11个月。每个月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均单独起算:2023年2月的二倍工资时效从2023年3月4日起算,2023年3月的从2023年4月4日起算……以此类推,2024年1月的二倍工资时效从2024年2月4日起算,至2025年3月4日届满。姚某2024年12月16日才申请仲裁,此时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间的10个月二倍工资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仅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月3日期间的1个月二倍工资未超过时效。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姚某二倍工资差额4000元。
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时,仲裁时效应按月单独计算还是按整体债权计算?
2025年11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姚某二倍工资差额4000元。(案号:(2025)新01民终49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