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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95后刘某入职上海一家初创公司做管家,双方口头约定月薪16000元,不包含加班费、绩效等额外费用。入职后公司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按时缴纳社保、足额发放工资,刘某也兢兢业业处理租房签约、售后报修等工作,一切看似顺利。
变故发生在9月,刘某突然通过微信向老板周某提出:“我的能力和性格不太适合管家工作,很抱歉不能继续做下去。”周某当即回复感谢其付出,双方还交接了工作手机,刘某之后便不再到岗。可没过10天,没找到新工作的刘某又主动联系周某:“现在有新管家吗?台风天估计你那边一堆事要处理。”周某出于人手紧张的考虑,让她“再来帮忙,等新管家到岗再走”,刘某于9月17日重回岗位,薪资仍按16000元发放。
2025年1月,公司提出将刘某底薪降至6000元,刘某坚决反对。几番沟通后,双方于1月21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按刘某要求支付了N+1离职补偿32000元、1月剩余工资5090元及报销137.92元,合计37227.92元全额到账。
本以为事情圆满结束,可收到款项次日,刘某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24年6月7日至2025年1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7034.48元(按16000元/月计算),涵盖2024年7月7日至2025年1月21日共6个月15天。
公司对此无法接受,辩称双方存在两段劳动关系:9月6日刘某已主动离职,9月17日是重新入职,二倍工资应分段计算;且16000元月薪包含加班费,按规定应扣除加班费用后按70%核算基数,还需抵扣之前多付的离职补偿和9月未上班期间的工资。
法院审理后查明,刘某9月6日的微信内容明确表达离职意愿,且办理了工作交接,应认定为主动离职;9月17日重回岗位属于新的劳动关系,因此确认两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关于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因双方未明确约定16000元包含加班费,公司主张按70%核算无依据,仍以16000元为基数。
最终法院核算,公司需支付2024年7月7日至9月6日、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1月2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84064元。
关于刘某二倍工资计算基数,能否按16000元的70%核算?
2025年9月30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长宁区法院判决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某公司自2024年6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及自2024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原告2024年7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及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1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4,0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