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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劳动争议案例
1.“延迟退休第一案”判决:女职工精力充沛,要求弹性延迟退休,企业终止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2025年的秋天,对辽宁某国企的老化验员焉某来说,比往年更添了几分焦灼。出生于1975年5月的她,自1994年踏出校门便入职这家公司,三十年的时光里,她从青涩的新人成长为技术娴熟、持有专业资格证的核心骨干,化验室的每一台仪器、每一项流程,都刻着她的心血。

这一年1月1日,国家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政策正式实施,看着身边不少同事都在规划延长工作年限,身体硬朗、精力充沛的焉某也动了心。“我才五十岁,完全能胜任工作,多干几年既能发挥余热,也能为公司多做贡献。”抱着这份想法,她在1月2日郑重递交了《企业职工延迟退休申请表》,申请将退休时间从2025年8月15日延长至2028年8月15日,整整三年。

然而,焉某的期待很快被泼了冷水。1月9日,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延迟退休申请,最终以“公司目前超员现状”为由,作出了不同意焉某等7人申请的决议。这个结果让焉某难以接受,她多次找领导沟通,诉说自己对工作的热爱和胜任岗位的能力,甚至提到公司当前雇佣多名无证临时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但公司始终坚持会议决议。

无奈之下,焉某于3月3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没想到仲裁委当日便以“非本委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接连的碰壁没有让焉某放弃,她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批准其延迟退休申请,延续劳动合同至2028年8月15日。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焉某提出的延迟退休争议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或变更争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弹性延迟退休同样适用这一原则。焉某虽有选择延迟退休的权利,公司也有根据岗位需求、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同意的用工自主权。公司基于超员现状作出不同意的决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判决驳回焉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焉某不服提起上诉。她在庭审中激动地陈述:“我身体健康,热爱本职工作,响应国家延迟退休的号召,而公司明明存在无证临时工的安全隐患,却拒绝留用我这个有三十年经验的老员工。作为国企,理应起到表率作用,尊重职工意愿!”她坚信,自己的申请既符合政策导向,又能解决公司实际问题,理应得到支持。

【争议焦点】

弹性延迟退休,是否基于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

【判决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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